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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理事名冊
第13屆監事名冊
歷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1. 84.07.14第4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 84.07.29內政部台(84)內社字第8419809號函准予備查

3. 85.09.20第5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4. 85.11.11內政部台(85)內社字第8532250號准予備查

5. 87.09.24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6. 87.10.28內政部台(87)內社字第8735276號准予備查

7. 89.09.26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 89.11.08內政部台(89)內中社字第8929052號准予備查

9. 94.10.04第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94.10.24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40016980號函准予備查

11.100.11.17第10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2.100.12.08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00036010號函准予備查

13.104.11.18第1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4.104.12.03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40087201號函准予備查

15.106.10.25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6.106.11.22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60080105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1條  本會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2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3條  本會以發展遊覽車客運業、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4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所在地,暫設於台北市。

5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

            為交通部。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二、    關於本業營運業務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五、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六、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七、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八、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九、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    輔導各會員公會健全組織發展會務事項。

十一、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第7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8條   本會由省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

             會組成之(以政府區域劃分公告為準)。

第9條   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10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如不按章

             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左列程

             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

       理、監事及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利。

四、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以上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

        職由候補遞補。

第11條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在20歲以

             上者為限。

第12條 本會會員代表產生方式,以各會員公會所屬監理機關統計之車輛數核算分 

             配之,以當年5月底為基準日,監理機關統計之車輛數除以80輛為各會員  

             公會產生之代表數。

第13條 依本章程第11條所定之會員代表,由本會於每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  

             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及單位會員,重新核定會費負擔金額及其會

             員代表數,未依限期辦理者,仍照原定金額負擔經費。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15條 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報請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

            及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 

            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1代表為1權。

第16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

            但每1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17條 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14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原派

            之會員應予改派。

第18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理事或監事之任期尚未屆滿而未

             經其原派會員團體連派者,其理事或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19條 會員代表在任期內,如因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14條規定情事之一,原派會

             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

             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20條 本會置理事39人,組織理事會;監事13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惟均不得超過該理事、監名額三分之一,皆於會員代表大會

             時,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由理事會提出。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

             監事均得列席,上列當選之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數

             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21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13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22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

             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並設副理事長1至4名,由理

             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之,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23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4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

             數較多者為當選,並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24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5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

             連任以1次為限。

第26條 本會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

             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解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會籍註銷者。

四、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

       予以解任者。

五、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

        務之處分者。


第27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2人,及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

             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第28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29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查理事會之經費收入。


第30條 本會得因應業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應先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31條 本會所屬福利互助委員會之行政業務、財務收支管理、車輛肇事理賠等事

             宜,授權由互助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務長及全體委員共同負責處理。

第32條 本會為加強海內外商業團體連繫及業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得聘請其主要負責人為本會顧問。


第五章 會 議


第33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定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

       時召集之。


第34條 會員代表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第35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理。


第36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各召開會議1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

             他人代表出席。

第37條 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

             同意行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38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并由理事會辦理之,監事會召集人

            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 

            決議。

第39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

             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監事無故不出席理、

             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40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20,000元,由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甲類常年會費:由每位代表以新台幣18,000元按1、4、7、10月份分四次繳

        納之。

三、乙類常年會費:由各團體會員於其業者代表應繳納之甲類常年會費不足部份,

       按其代表數補助之。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

七、其他。


第41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報請會

            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

            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42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43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刊佈之。

第44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

             時,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本會清

             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全國聯合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

             散者,歸屬於所加入之全國商業總會。

第45條 本會固定會所未購置前,應以每年收入最少5%列為購置會所基金,不得轉

             作他用。

第46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47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48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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