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 台北市 | 北市
桃園縣 | 宜蘭縣 | 花蓮縣
台東縣 | 新竹市 | 新竹縣
苗栗縣 | 台中市 | 彰化縣
南投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
嘉義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屏東縣 | 澎湖縣 | 未分類


帳 號
密 碼
忘記密碼

    大型營業遊覽車
    中型營業遊覽車
    休旅車租賃
    小客車租賃
    全國互助會財務長
    全聯會理事長
    總幹事
    其他相關
    渡假遊樂區
    車輛保養維修
    各種車體打造維修
    飯店旅館旅行社
    遊覽車休息站
    理事長


泰樂遊覽車客運公司(170539)
豪祥汽車旅運公司(164095)
大漢通運有限公司(80304)
萬事達通運有限公司(323382)
大石門交通公司(131411)
欣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40617)
僑愛遊覽股份有限公司(142959)
仁豐通運有限公司(101780)
英倫交通有限公司(138359)
運通遊覽車公司(211340)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157390)
臺中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24779)
新北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30542)
忠原交通企業公司(105630)
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公會(40463)
馥豪通運有限公司(7029)
新環遊交通公司(29275)
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52070)
鴻展通運有限公司(30584)
新龍汽車交通公司(63852)
全安通運有限公司(28129)
文境通運有限公司(32466)
安捷遊覽車公司(84542)
光達通運有限公司(108303)
元鹿通運有限公司(51263)
華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47628)
永鴻交通事業有限公司(16115)
永昇通運有限公司(34471)
永豐觀光巴士有限公司(24117)
豊勝交通企業公司(19939)
漢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91016)
聚富通運有限公司(20646)
鎮東交通有限公司(33173)
力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26832)
太豐觀光交通公司(37552)
六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75733)
日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39112)
世鑫遊覽股份有限公司(89084)
永龍交通事業公司(25611)
伯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28121)
東南遊覽汽車公司(111354)
亞通通運有限公司(30046)
溫得利通運事業公司(31335)
遠東遊覽汽車公司(118965)
麗都通運有限公司(23618)
騰達交通有限公司(32771)
福圓通運有限公司(34882)
和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77679)
鎮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3864)
千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85028)
元誠通運有限公司(43514)
台中遊覽汽車公司(47172)
佳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51672)
金道通運有限公司(35780)
一二三通運有限公司(76350)
喬達遊覽公司(23585)
鄉親遊覽公司(27183)
華風旅運公司(23980)
永宜遊覽汽車有限公司(68276)
南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25384)
新生交通有限公司(85361)
穎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36712)
展億遊覽汽車有限公司(35325)
驊聖遊覽車有限公司(18330)
勝璋通運股份有公司(28028)
哈雷通運有限公司(33032)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29160)
永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19923)
全輪通運有限公司(106193)
金華通運企業公司(18480)

全國聯合會提醒您,人人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平安健康萬事如意!

公路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附件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附件: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
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汽車運輸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處理辦法
附表:汽車業營業車輪折價表PDF//DOC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附件:車輛型式及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查合格證明//合格標式內容格式規定
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附檔: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遊覽車安全查驗審查作業要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
旅行業管理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立法院議事規則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法
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商業團體法
遊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七條事件裁量基準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勞動基準法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工作要點
公司法
消費者保護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112(法規原文處網址)<< < << < << <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指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
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或大型特種車。
二、一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大型柴油
車。
三、二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
日間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四、三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
日間出廠之大型柴油車;或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出
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之大型柴油車。
五、四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間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排
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含提前取得中
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
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六、中古車:指已完成首次新領牌照登記之大型柴油車。
七、新車:指未完成首次新領牌照登記之大型柴油車。
八、五期新車: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間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或一百零四年一
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新車(含提
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或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
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九、六期新車: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出廠,且取得中央主
管機關依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
驗合格證明之新車;或一百十年九月一日後出廠之新車。
十、指定檢驗日期: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規定之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但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
壓罐槽車為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
十一、申請補助者:指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記之車主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任一規定之車主,但不包括政府機關及國
營事業:
一、完成一期、二期或三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二、完成一期或二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車籍報廢
後六個月內購買三期以上中古車或五期、六期新車。但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後購買三期以上中古車或五期、六期新車者,得延
長至報廢後一年內為之。
三、完成三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車籍報廢後六個
月內購買四期以上中古車或五期、六期新車。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一日後購買四期以上中古車或五期、六期新車者,得延長至報
廢後一年內為之。
四、購買三期以上中古車或五期、六期新車,並於購買後六個月內完成一
期或二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五、購買四期以上中古車或五期、六期新車,並於購買後六個月內完成三
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六、購買五期或六期新車,並於購買後六個月內完成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
手續。
七、完成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手續,並於六個月內購買五期或六期新車。
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後購買五期或六期新車者,得延長
至過戶後一年內為之。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起算期間如下:
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起算期間,以完成車籍報廢日與購買中古車或
新車之發照日期為計算基準。但中古車之車號未變更者,以換補照日
期為計算基準。
二、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起算期間,以購買中古車或新車之發照日期與
完成車體回收日為計算基準。但中古車之車號未變更者,以換補照日
期為計算基準。
三、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七款之起算期間,以完成過戶日與購買新車之發照
日期為計算基準。
前項過戶日得以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章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之經辦日
期認定。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購買中古車或新車車主,得為領取補助款之車主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同時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車主僅得擇一申請,且每輛大型柴油車以申請
補助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情形,於報廢前屬停駛、註銷、吊銷或繳銷牌照者,不予補助
。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已停駛、註銷、吊銷或繳銷牌
照轉報廢,且報廢時行車執照未逾指定檢驗日期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各級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免附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回收或報廢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
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
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購買中古車或新車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公路監理機關
核發加蓋戳記之過戶登記書影本,該影本應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牌
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牌照號碼者,
應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申請補助者之印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
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六、購買之中古車或新車行車執照影本、全車及牌照號碼相片。
七、能證明第三條第四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但購買中古車或新車車主
與領取補助之車主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
八、申請補助切結書。
九、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十、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之購買中古車之發票收執聯、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證明文件所
登載之營業人與買受人,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中古車異動前
後車主相同。但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各級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申請文件。
二、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
車執照影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三、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三期大型柴油車過戶登記書影本。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及前項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經
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
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
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審定。申請期間及補助金額如附表,逾期不予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補助期間結束前半年,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
研商後續污染改善推動方案。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依前條規定之補助
金額核撥申請補助者。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以電匯方式核撥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撤銷申請補助者之補助,並追繳已領
取之補助款:
一、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重複申請。
二、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關(構)辦理本辦法補助審查、核定、撥款及
抽驗相關事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掃這裡看更多>>>

      


台北市中正區 10042 愛國西路 9 號 2 樓之 1
電話︰02-2361-1091   傳真︰02-2381-3598